税总稽便函[2015]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做好打击虚开“黄金票”专项行动下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26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做好打击虚开“黄金票”专项行动下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做好打击虚开“黄金票”专项行动下步工作的通知

税总稽便函〔2015〕102号      2015-7-26
 


  什么是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这里,必须要弄清两个名词和概念,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黄金交易”。

  先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企业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的前提下,虚报营业收入,为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双双以虚假方式“记账”,偷逃国家税款。一个真票虚开(具),一个真票虚抵(扣)。

  为了进一步说明情况,再给大家介绍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知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增值税税制的生命线,是增值税征收管理体系的命根子。为此,国税系统老早就确定了“以人管票,以票管税”的管理模式。想管好税,必先管好票。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里票外,既有“明记”也有“暗记”,其重要程度在某种意义上不低于人民币。人民币的币值体现在票面面额上,而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是“空白”的,因此,利用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危害性不能以票值计算。

  对于纳税人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计划经济时代的“粮票”一样,“票”就是钱。为此,虚开、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成了“发财”的一条捷径。不少人“以票谋财”。

  然后再说“黄金交易”。

  “黄金交易”本是商品交易的一种,但是由于黄金的特殊性,购买黄金者不一定全部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便为“虚开”攒出了大量的“指标”。这些“指标”就是“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

  一些不法企业想方设法委托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购买黄金,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后,通过隐蔽方式销售黄金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余”的进项抵扣额,则用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好处费。

  还有一些企业购买黄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用于认证抵扣。而是将它“卖”给一些不法分子,这些不法分子获取这些发票后,利用高科技手段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换脸”。“换脸”后的发票票面上的数字识别信息及单位名称、货物名称等文字信息全部变样。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明记”变了,但“暗记”未变。凭此,不法分子可以收取高额的好处费。

  这两种方法“变”出来的“虚”票和“假”票就叫“黄金票”。由于国税机关严格的网络识别系统对“黄金票”扫描之后,仍需一段时间“比对清分”才能确认其有无问题。所以,“黄金票”总能“安然无恙”地经过税务机关严格的网络识别系统。

  但是,纸里包不住火,“黄金票”终究还是露出了马脚。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对“黄金票”最下游的“接受”企业进行查处。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