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委发[2016]5号 2016-01-20 各区委、区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0日 一、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人才),是指从厦门市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或较高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按照本意见审核确认的人才。 新引进是指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规定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办理人事关系调入厦门的人员(含留学人员和柔性引进人员,下同)。 本市企业单位是指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并纳税的企业。 本市事业单位是指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 二、基本条件和认定标准 1.基本条件 (1)按规定已办理人事关系入厦手续; (2)申请时在职在岗,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 (3)企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以上,事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2.5倍以上。年度薪酬的计算以在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凭; (4)已在厦门办妥购房或租房手续。 2.认定标准 符合本意见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基本条件,并按《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人才〔2015〕5号,见附件1)审核确认为a类、b类、c类的相应对象,分别对应确认为本市a、b、c类人才。 同时,增加符合以下资格条件者为c类人才: (1)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入选者或国家“百千万工程”省级人选; (2)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入选者或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金鹭英才卡持卡人; (3)经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主管部门认定的学科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 (4)在符合市发改委发布《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见附件2)的企业中,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 三、补贴方式与补贴标准 1.补贴方式 住房补贴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种,所发补贴视同市政府奖金。 购房补贴是指人才以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购买持有商品房后,市、区(园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货币化补贴。 租房补贴是指人才在本市租用住房时,市、区(园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货币化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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