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缴交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2
摘要:  问:本公司是一间外资化工企业,现有如下问题需要向税官请教:   1...
  问:本公司是一间外资化工企业,现有如下问题需要向税官请教:

  1、本公司在开发新客户过程中,会将一些产品提供给客户试用,试用的产品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即按视同销售金额缴交增值税,同时按销售额与成本的差异即视同销售的利润缴交企业所得税,我的问题是:视同销售缴交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税前列支?还有免费试用的产品成本,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支出,请问可以税前列支吗?如果可以税前列支,请问属于什么费用,有比例限制吗?

  2、请问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外方按销售额提成的技术使用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以上两个问题,某些税务师事务所认为是完全可以税前列支的,我想听听作为税务主管机关的意见。

  答:1、对于第一个问题,这些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没有比例限制。

  2、对于合约规定支付给外方按销售额提成的合理的技术使用费,可以税前列支。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