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公司是一间外资化工企业,现有如下问题需要向税官请教:
1、本公司在开发新客户过程中,会将一些产品提供给客户试用,试用的产品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即按视同销售金额缴交增值税,同时按销售额与成本的差异即视同销售的利润缴交企业所得税,我的问题是:视同销售缴交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税前列支?还有免费试用的产品成本,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支出,请问可以税前列支吗?如果可以税前列支,请问属于什么费用,有比例限制吗? 2、请问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外方按销售额提成的技术使用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以上两个问题,某些税务师事务所认为是完全可以税前列支的,我想听听作为税务主管机关的意见。 答:1、对于第一个问题,这些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没有比例限制。 2、对于合约规定支付给外方按销售额提成的合理的技术使用费,可以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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