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销售收入能否作为招待费税前计提基数?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2
摘要:  问:近日,一纳税人来电询问,该公司今年在产品开发和原材料的采购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产品的销售情况一直不是很好,而材料销售额却达到了827万元。他问,该公司在计算税前可以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时,能否将827万元的材料销售收入作为 销售(营业)收入...
  问:近日,一纳税人来电询问,该公司今年在产品开发和原材料的采购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产品的销售情况一直不是很好,而材料销售额却达到了827万元。他问,该公司在计算税前可以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时,能否将827万元的材料销售收入作为“销售(营业)收入”的基数计算业务招待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第四项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三条和《〈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表说明》第三条的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应包括“其他业务收入”中的“材料销售收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