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日,一纳税人来电询问,该公司今年在产品开发和原材料的采购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产品的销售情况一直不是很好,而材料销售额却达到了827万元。他问,该公司在计算税前可以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时,能否将827万元的材料销售收入作为“销售(营业)收入”的基数计算业务招待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第四项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三条和《〈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表说明》第三条的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应包括“其他业务收入”中的“材料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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