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财税法[2016]122号 2016-02-06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09]784号)、《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民管字[2011]75号)同时废止,财税法[2009]784号文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适用财政部财税[2015]141号文件有关规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 2016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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