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客户的设备,试用期间增值税如何缴纳?

来源:中税网 作者:中税网 人气: 时间:2016-04-07
摘要:提问: 我公司生产设备,设备生产出来发给用户先试用3个月,如果客户满意就会购买,不满意就不购买,请问试用期间我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专家回复: 建议先签订合同,然后再签订补充合同。也就是先发货试用,满意就购买,不满意就不购买需要采用合同约定的
提问:

我公司生产设备,设备生产出来发给用户先试用3个月,如果客户满意就会购买,不满意就不购买,请问试用期间我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专家回复:

建议先签订合同,然后再签订补充合同。也就是先发货试用,满意就购买,不满意就不购买需要采用合同约定的方式,这样就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满足购买条件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不是发出货物就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专家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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