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用一部分现款和一部分存货抵给销货方,在以货抵账方面我公司将如何处理和交纳税款,销货方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第223号 ]规定: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您描述的以货抵帐情况属于转让所有权的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处理,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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