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机构向分公司提取管理费在税法上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1)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2)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3)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