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发布时间为2006年9月13日,更能突出该办法的全面、完整、规范性。让零售商和消费者和相关部门(包括税务部门)等都有时间学习、了解、掌握,做好过渡,有所准备。这不仅仅是是对法律适用对象零售商(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负责,更对法律及其执行者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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