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收到的纸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发票勾选功能中始终无法检索到,原因是什么,如何处理? 答:1. 系统的数据同步周期为1天,因此当天开具的发票无法在本平台进行检索; 2. 此份发票已经超过抵扣时限; 3. 此份发票在当期之前已经申报抵扣过了; 4. 开票方未及时联网上传发票信息至税务局端; 5. 发票为假发票(可通过全国发票查验平台确认发票真伪)。 3.10 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确认勾选中,查询出来的发票明细是否包含网上认证的发票? 答:确认勾选模块,是实现操作员对勾选数据进行的确认操作,所以经操作员手工勾选、确认的发票均可以通过“确认历史明细”导出发票明细信息。只进行了扫描认证的发票,不会包含在“确认勾选”导出的发票明细中。 3.11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可以打印勾选确认清单及汇总表吗? 答:操作员可以通过“确认勾选“模块,打印当期累计确认情况并导出当次勾选确认的发票明细情况;或通过”抵扣统计“模块,下载当期累计勾选确认的发票明细情况(抵扣统计数据截止至前一日)。 3.12 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工作台中,3月份显示的信息都包括什么? 答:3月份的工作台显示的信息包括:默认显示截止至前一天已确认的发票数量及税额。 3.13 在哪里查询发票? 答:1. 在“发票勾选”功能中,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信息可以查询待抵扣的发票信息; 2. 也可以通过“发票查询”功能,进行单票查询或未到期发票查询(未到抵扣期限的发票)。 3.14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推行后,原认证系统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为了保证平稳过渡,两系统将并行一段时间,优先推荐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3.15 同一张发票既进行了发票勾选,又使用了扫描仪进行扫描认证,有什么影响? 答: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会汇集所有勾选确认和扫描认证的发票,并进行去重,不会出现重复抵扣问题;但为了避免引起纳税人的混淆,建议纳税信用A级、B级及营改增纳税人优先使用更为方便、高效、快捷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替代原有扫描认证的方式。 四、业务问题 4.1 每个税款所属期的勾选、确认时间范围如何计算? 答: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根据各省税务机关设置的每月征期参数(即,申报截止期参数),计算每个税款所属期的勾选确认时间范围。 1. 当期勾选、确认时间起:税款所属期所属月份征期后的第二日开启当期的勾选、确认操作。 2. 当期勾选、确认时间止:税款所属期所属月份下个月征期的前两日截止当期的勾选、确认操作。 (例如:2016年5月征期参数为16日,2016年6月征期参数为25日;则2016年5月税款所属期的勾选确认时间为2016.5.17至2016.6.23) 4.2 “发票勾选”模块可以勾选的发票数据有哪些? 答: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以及2015年3月1日起使用扫描认证方式采集的、尚未申报抵扣(或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 1. 发票状态为正常且未超过抵扣时限的发票; 2. 正常发票,作废、冲红、失控等异常发票不在勾选范围之内; 3. 已扫描认证的发票不能重复勾选。 4.3 发票的抵扣期限如何计算? 答: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区分按月申报纳税人和按季申报纳税人分别计算其发票抵扣期限: 1)按月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1日前18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税款所属期开具的发票; 2)按季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季度首月1日前18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季开具的发票。 4.4 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是否也可以勾选? 答:可以。按照现行政策,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本身也要进行扫描认证。所以,只要能在查询平台里查到的发票,都可以进行勾选。 4.5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一张发票在勾选且确认之后,在申报系统查询不到信息,是什么原因? 答:查询平台和申报系统本身没有任何接口;当天进行确认的发票数据会在当晚与扫描认证数据一并进行汇集,供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比对;但是发票本身不会推送至申报系统,所以不能在申报系统中进行查询。 4.6 企业通过平台已经勾选了,结果发票丢失、损坏或者对方开错作废了,该怎么处理?如果企业要是通过平台勾选后,做了确认也做过申报抵扣了,又该怎么处理? 答:在发票进行确认之前,已勾选的发票都可以在“发票勾选”模块进行撤销勾选;已确认(或扫描认证的发票)后又变为异常发票后,可以在申报抵扣后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操作。 4.7 三证合一的企业,老税号开的发票能否也在查询平台上进行操作? 答:如果税务机关在局端的征管系统正确的维护了新旧税号的对应关系且同步到了电子底账系统,则使用变更后的新盘即可查询到新、老税号的数据。否则只能查询到新税号的发票。此种情况需要与主管机关进行联系和核实。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