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2016-06-12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28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10〕83号)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国税发〔2010〕132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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