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改增的一些探讨

来源:金融会计 作者:金融会计 人气: 时间:2016-06-17
摘要:这些一方面需要税收政策制定部门不断的细化和调整金融业营改增政策细节和方向,另一方面更需要金融企业高度重视,全方位应对,缜密测算,强化内控,科学管理,以全员全程参与的态度去应对营改增带来的重大变化,以期能够在确保税负稳定的同时顺利完成营改增政策过渡。

但是,与金融业实际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变革速度相对应的是税收法规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也就是说即便我国增值税进入立法阶段,金融业依然会存在诸多无法从基本法条中得到答案的关键节点和重要问题,这些信息只能通过后续规范性文件补充的形式得以传递并对实际困难予以解决,例如4月底刚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已经针对部分未在36号文件中完全明确的细节予以明确。

三是充分为增值税立法夯实基础。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经济数据,2013至2015年三年中,营业税与增值税两大间接税种的全年税收收入,占我国财政税收收入总额的比例均达到40%左右。换言之,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将成为我国财政税收收入中稳固的第一大税种地位。然而这样一个重要税种却没有立法,显然亟待进一步调整和改革。因此可以预期,36号文件将是我国增值税立法的重要基础。我们在文件中也可以发现一些政策修改的细节,如36号文件第二十二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首次调整了对销项税额的本质描述,即销项税额并非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而是反应增值税的转嫁性——向下游客户“收取的”。这些细节的表述都意味着我们的增值税立法逐步形成了规范化和细致化的趋势。针对金融业来说,在增值税立法前可预期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截至本文完成前,关于本轮营改增金融业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规定尚未完全颁布,换言之,金融业的营改增落地实施办法还有待于补充文件和规定来完善。这些任务不仅要求财税主管部门及时完成,确保金融业营改增顺利过渡,更需要在相关政策制定时充分考虑下一步的立法原则,确保金融业在本轮营改增和下一步增值税立法中不需要经历两次颠覆式的应对和调整,从政策延续性、税法稳定性和减轻征管双方负担的角度完善税法体系建设。

金融业营改增的影响分析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了解到,在本轮营改增政策制定层面,因为需要确保行业税负稳定,因此对金融业的营改增政策制定方面很大程度上平移了营业税管理下的相关规定。但即便如此,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本质不同,新的政策对金融业企业的影响依然是全方位的。

(一)金融业的业务流程面临多方改变

营改增对金融业带来的改变首先体现在终端业务模块。金融业的核心收入来源可以总结为利息收入、保险收入、手续费收入、金融商品转让四个模块,与金融业相关的收入基本可以分门别类的划分至这四个模块之下。基于此,我们可以看出金融业的收入大都具备业务密集型特点,而在这一特点的倒逼之下,金融业企业目前大都属于系统依赖型企业,因此对于金融业营改增来说,首要的任务是需要调整业务系统,使增值税的“价税分离”这一核心特性在企业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得以实施落地,确保在营改增伊始,能够顺利开展各项经营业务和内部流程。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任务,可以概括为以下节点

完成企业内部业务梳理,针对营改增政策搭建价税分离模型并完成系统调整更新和部署

结合具体政策规定厘清营业税最后一个申报期的应税收入,顺利完成营业税的纳税申报

针对已预收款项并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形,依照税务总局的公告及属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文件要求,最迟于2016年8月31日前(部分地区或发票票种的期限为2016年6月30日前)向客户开具营业税发票。

其次,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进项管理提出了很高要求。在营改增前,金融企业的支出仅需考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即可,并无间接税方面的考量要素。但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抵扣制”计算的方法,而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据仅有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少数凭据,因此要求金融业在进项管理方面调整现有的采购策略,重视供应商选择与采购环节的有效票据取得。与此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有180天认证时限,超期将面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困境,由此引发的未能及时认证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凭证将造成企业增值税额的现金流失,从而造成成本增加,利润相应降低。此外,如果抵扣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或者应作进项转出而未转出,可能会因合规性问题而遭到行政处罚,并可能会对公司声誉产生损害。

最后,金融业的运营细节将面临调整。一方面金融业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收入、成本部分的金额将因营改增降低,因此不但造成原金融业的内部业绩考核指标需要相应的调整与应对,也需要在产品设计和销售环节需要充分考虑增值税因素,确保金融企业的销售端不因增值税而影响正常的经营和盈利。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税现金流的管理需要进行进销项匹配,因此需要金融业企业在合同签署、收付款、发票开具或取得等环节充分领会增值税的税制原理,确保实现金融企业的进销项匹配,避免因跨期抵扣而造成金融业企业的现金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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