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外字[1988]337号 1988-12-1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1996]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自1996年9月13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的法规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88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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