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平台财税风险深度解析 一、什么是灵活用工? 灵活用工是相对于传统雇佣式用工而言,目前暂无标准的官方定义。 上海《劳动报》将“灵活用工”定义为: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及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 那么灵活用工平台其实就是平台型用工的载体,何为平台?一头连接用工企业,一头连接劳动者,平台本身并不直接提供服务,而是作为服务的中转方,一般情况下,平台也是一个企业,一方面接受企业委托,另一方面又将企业委托在平台上发包出去给劳动者。 二、灵活用工平台模式与架构核心问题 如上图所示,灵活用工平台涉及的交易架构有两个,一个是发包企业与平台公司之间的交易,另一个是平台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交易,搞不清楚这两个交易,就无法理解平台用工的本质与风险。 1、企业与平台之间的交易 这个交易的本质就是发包企业将工作发包给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平台接到工作之后又将工作发包给平台上的劳动者,但劳动者并不直接面对企业,而是劳动者为平台服务,平台为企业服务,这样一来,平台必须同企业签署协议,同时就接手的工作向企业收取对应价款并开具发票。 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样的工作适合外包给平台?实务中灵活用工被严重滥用,似乎什么工作都可以外包,连总经理董事长工作都可以外包出去,这实在是一种很荒唐的事情,灵活用工的前提是灵活,适合于劳动者个人基本能够独立完成的工作,比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送达、个人咨询、个人中介等服务,将外包工作的扩大化必然导致极高的风险,最终业务上无法解释合理性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 另一个问题就是平台公司应该给外包企业开具什么发票?很多平台公司在这里出现了混乱,我曾经见过无论什么服务都开具“人力资源外包”,回答了第一个问题,这个问题自然就有了结论,平台提供什么服务,就应当按照增值税对应税目开具什么发票,不能笼统开具一种类型。 2、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交易 既然平台公司是将工作再次外包给劳动者,那么很显然劳动者并不是平台公司的员工,劳动者和平台公司也是一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本质上也是劳动者为平台提供了某种对应的服务,这种服务一定是和企业委托的工作一一对应。 如果平台直接将工作外包给自然人,自然人收到的服务价款按照税法规定属于个税的劳务报酬类型,虽然最终年度并入综合所得统一按照3%——45%汇算清缴计算个税,但必须先就劳务报酬预扣20%——40%个税,这将使得交易无法顺利实施下去。不仅如此,还需要自然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提供给平台公司,公司作为成本入账。实务中就自然人代开发票在各地税务机关也有诸多限制、争议,导致实务中很难顺利落地。 针对这种情况,平台公司的解决方案有三种: 第一种是将自然人注册为个体户,将交易转化为平台公司和个体户之间的交易,无需代扣代缴个税,而且平台公司所依托的地方政府或地方产业园通常还可以实现个体户的核定征收个税,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第二种是为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这样一来也可以将自然人应缴纳的个税转化为经营所得,可以适用于核定征收政策; 第三种是直接同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沟通,强行对于劳务报酬实施核定个税,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不仅仅如此,在平台外包工作给自然人或者个体户的同时,由于劳动者不可能去平台公司合作的产业园申报税收,所有工商和涉税工作都是委托平台公司办理,因此规范的平台公司必须拿到税务机关关于税收代征的许可文件。这一点也是判断灵活用工平台是否规范的一个条件。 三、灵活用工平台解决什么问题 搞清楚上一个问题,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灵活用工平台的两个作用: 第一就是风险剥离,包括法律风险、员工风险、社保风险等;以前员工属于公司,这些风险都由公司直接承担,现在劳动者既不是发包企业员工,也不是平台公司员工,自然不用交社保,没有法律风险和用工风险,一切自行承担。 第二就是稅筹需要,由于劳动者端通过个体户、临时税务登记等模式实现劳务报酬转化为经营所得,并且实现了个税的核定征收,降低税负同时能够较为便利的取得发票。 四、灵活用工平台应用场景 灵活用工平台并不是万能的,通常适用的场景包括服务行业、电商行业、微商行业、销售中的中介行业、直播行业、低成本用工的劳动密集行业、咨询行业和培训讲师行业,这些领域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通常外包工作个人可以相对独立的完成,这样外包的交易架构才能够具备合理性和真实性。 那么反过来讲,有很多行业并不一定适合灵活用工平台,典型的如以下几个行业: 1、医疗行业 出于对医药代表佣金的法律风险的担心,不建议通过灵活用工操作这个领域交易,平台通常也不碰这类业务; 2、建筑行业 建筑行业的服务不是劳动者单独能够完成的,需要一个专业的团队共同实施,加上建筑工人管控的严厉监管,比如实名制,考勤打卡,工资专户,导致无法在灵活用工平台实施; 3、保险证券类 保险代表、证券经纪人按照税法规定只能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当然税法中也给了相应的特殊优惠政策,因此灵活用工平台通常在这个领域不做安排。 五、我的几点总结 1、灵活用工平台还属于野蛮生长时代,定义、规则、边界都未能清晰界定; 2、灵活用工价值在于风险剥离和税收筹划两个落脚点; 3、实务中的应用要特别关注应用场景的适用、协议的签署和发票的开具; 4、选择相对规范的灵活用工平台避免掉坑。 来源:李舟财税圈 作者:李舟 灵活用工平台如何防控自身风险? 近期,曾经风头无两的灵活用工平台频频爆雷,纷纷被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查处,出事原因主要是涉嫌虚开发票和洗钱。在数字化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对于各种新兴的交易形式来说,生存的前提是经营合法合规。如果失去了合规这个前提,或许能侥幸风光几年,但“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侥幸多蒙混几年,也只是多给自己积攒点案底,扩大一下自己案发时要牵连的下游客户规模而已。那么,灵活用工平台在法律上有没有适合自己的生存空间?如何把握合规这条主线,从而为自己的发展赢得空间?这是每一个灵活用工平台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今天,本文从灵活用工平台为什么能生存,风险是什么,如何防控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灵活用工平台为什么能生存、发展? 这个问题的本质是,灵活用工平台能给客户带来什么利益? 从传统的方式来看,用工单位要获得各类劳务、服务,有两种方式,一是将人员招聘为自己的员工,将其纳入麾下,长期、固定地为自己服务;二是采购这些人员的劳务、服务。 这两种模式存在各自的痛点。前者是社保费用的高负担、劳动关系的管理难度,使得招聘用工成为成本最高的一种用工方式。 对于后者来说,采购自己员工之外的自由职业者提供的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按照税法规定,一是要取得发票作为抵扣税款和列支成本的凭证,二是要预扣20%-40%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在于: 首先,作为自然人的自由职业者不能为用工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工企业必然要损失进项税金抵扣的权利; 其次,自由职业者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但由于操作成本的存在,用工企业可能连普通发票也拿不到。这样,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也成为问题。 第三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为自由职业者按20%-40%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导致这些人员在年度内多缴了个税,可以通过年度汇算清缴退税来解决。但仍然是操作成本的问题,这些零散的用工人员并不愿意按税前标准来计薪酬。在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有两种选择,一是依法依规代扣个税,但无法转嫁代扣的个税,最终由自己承担,实质是提高了用工价格,提高了用工成本。二是不履行代扣义务,从而形成税务合规风险。 以上用工单位的痛点,就是灵活用工平台生存的基础。灵活用工平台通过各种安排,为用工单位开具了与劳务相对应的劳务发票,让用工单位在不必承担高额的社保费用、繁重的劳动关系成本之外,还能抵扣进项税金,能列支所得税成本费用,所有痛点迎刃而解,自然会受到用工单位的追捧,灵活用工平台一时无两的繁荣发展也在情理之中啦。 二、灵活用工平台的风险是什么? 灵活用工平台的产生,并不会理所当然地解决用工单位的痛点。客观地说,灵活用工平台只是承接了用工单位转移过来的痛点,充当了用工单位的风险“防火墙”。如果灵活用工平台在承接痛点之后,并没有合理地消化这些痛点,那么“防火墙”最终还是会把火烧到自己身上。从这个角度来说,灵活用工平台赚取的利润真的是高风险的“血汗钱”,从事的是“火中取粟”的高危行业。 分析灵活用工平台的风险,要从其运营模式入手。 灵活用工平台有两种运营模式:一是平台直接承揽用工企业的服务、劳务,再将服务分拆后转包给一个或多个自由职业者,其业务本质是采购服务再销售。二是平台企业仅提供中介服务,为用工企业和自由职业者提供交易平台和通道,只收取中介费或手续费。由于自由职业者的无组织性,并极度抗拒税务操作成本,所以两种模式必须解决共同的问题,即平台要代自由职业者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第一种模式下,平台作为向用工企业销售服务的销售方,需要代自由职业者向自己开具发票,从而取得抵扣进项税金、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的凭证;第二种模式下则是代自由职业者直接向用工企业开具发票。所以,每一个灵活用工平台,必然要取得委托代征资格,并同时取得代开发票资格。 在这种运营模式下,会产生以下风险: (一)纳税地点的偏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由职业者通过平台提供劳务,纳税地为劳务发生地。(详见小郭说税之90:《平台经济的税,谁来交,在哪交?》)平台服务的客户遍布各地,劳务发生地随之就遍布各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就遍布全国各地。如果不考虑这个特殊情况,平台与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而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劳务交易并没有征税权。这种没有征税权的委托代征行为,就像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本就是一个比较荒谬的东西。 (二)个税的代扣代缴 由于自由职业者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固定的征收率,平台受托代征增值税税款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个税来说,平台如果为自由职业者代扣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仍然要执行20%-40%的预扣率。这显然是平台不能接受的。于是平台往往谋求核定征收,而核定征收的前提是将自由职业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界定为“经营所得”。但自由职业者并没有工商登记,能否认定为“经营所得”,仍然是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详见小郭说税之96:《令人纠结的“个人经营所得”》) 以上两点产生的争议,决定了灵活用工平台能否在一个地方落地生根。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认为自己对全国各地的自由职业者提供的劳务有征税权,就可能放开委托代征的口子;如果认为自由职业者提供的劳务属于经营所得,就可能放开核定征收的口子。只有两个口子同时放开,平台企业才能在当地获得生存发展的空间。然而,本文对这两个问题都持否定意见。平台企业的合规风险由此产生。 (三)通过用工平台向自己的员工发放劳务费 这是一种异化的操作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是,用工单位降低了社保费用,员工因为增加了20%的费用扣除,从而降低了综合所得税负,但却降低了自己的社保保障水平。这种模式当然会导致国家社保费和税收的总体减少。这种模式的风险在于,该业务的真实性不被税务机关认可,从而认定为虚开发票,进而带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如何防控风险? 上述风险,都在于各方对政策理解和执行口径存在偏差而导致的风险。如果平台企业肆意虚开发票,那就是切切实实的危险了,并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 在分析了上述风险之后,接下来我们要提出应对措施。 (一)为自由职业者代办个体工商户登记、代为申请核定征收 这样做目的在于,让自由职业者提供劳务产生的纳税义务发生在当地,从而为委托代征和代开发票奠定基础。同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为核定征收奠定基础。具体操作是,取得自由职业者的批量授权,包括代办工商登记、代为申请核定征收等。 如果不能申请到核定征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税负无法确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实践可操作性就大大降低。那就只能由自由职业者自行申报经营所得个税,或者进一步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委托平台企业代为申报。这样操作,会大大提高平台的操作成本。当然,即便是查账征收,年中核算不健全的话,年末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仍然会在税务总局规定的核定率范围内为其核定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这属于事后享受核定征收,相比事先核定的方式,不确定性在所难免。 (二)通过平台为自己员工发放劳务费,要明确区分劳动和劳务范围 在为员工发放正常的工资薪金之外,通过平台为自己员工发放劳务费,并没有法律的明文禁止。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理处罚一、二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关于补税和罚款的主张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二十二冶对虚开发票的认定并没有提出异议,所以这种劳务交易的真实性能否得到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可,仍然是不确定的。 对通过平台为自己员工发放劳务费的做法,本文首先不建议这样做,因为确实风险很高。但如果用工单位对此有强烈需求,应考虑在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规定的劳动时间上,作一明显的区分。比如,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时间为周一到周四,而劳务合同规定的劳动时间为周五或者周六。让劳务费发票对应的劳务是明确、独立、可区分的。 当然,这种筹划极有可能面临这样一种质疑,即采用这种方式,因为额外增加了一部分费用扣除,从而减少了国家税收,从而质疑筹划行为的违法性。可以从以下三方面予以应对,一、这原本是税制设计本身可以容忍的;二、因为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成本比较高,而支付劳务费报酬的成本相对较低,所以企业如果选择支付劳动报酬,可能会在考虑社保的负担下支付相比劳务报酬较低的劳动报酬,个税总体上还是均衡的。因此,这个质疑并不一定是成立的。三、税款数额的减少,与筹划行为是否违法并没有必然关系。 来源:明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