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平台公司推出的“企业版”约车服务,同时可以开具服务费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这个“利益”,我们的平台公司可以作为宣传推广业务,那我们的企业取得了这个专用发票,是不是可以勇敢的抵扣呢? 1. 被误导的专用发票 在起始阶段,网约车一般是这样的模式: 该模式采取了“车辆租赁+司机代驾”的模式,涉及到五个关系方,即:乘客、专车软件平台(滴滴平台)、司机、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服务公司。乘客作为专车用户与租车公司形成了汽车租赁关系,和劳务服务公司形成了劳务服务关系。乘车人除了乘客的身份之外,还是出租车辆的承租人,劳务派遣公司的雇方。 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从2016年11月1日生效,明确了不用这么复杂的“边球”操作,而是直接明确了提供服务的合法性。那其中有一条规定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这儿说明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开具发票,且不表其开具的发票种类如何,是不是无交通工具承运之类,单就目前来看,应是问题中所指的6%的服务业专用发票,难以开具11%的交通运输业发票,亦或选择“公共交通”的简易3%征收率的方式,因为毕竟还不是公共交通。 那现在人家推销业务时,说我们能够开具专用发票了,你们企业来买单吧!! 行不? 2. 敢不敢抵扣 财税[2016]36号明确旅客运输服务是不得抵扣的,这儿且不表有的同志认为,不合理,这个财税文件层级低,要找上位法之类的探讨。上面我们啰嗦的讨论了人家如何开具发票,能否开具专用发票,开了以后税率或征收率的问题。但是无论前面是穿什么样的“衣服”,其结果就是旅客运输服务,以运输旅客为主,并不是说租车拉货之类的需要,既然网约车也明确了“出租汽车”的定性,那就是旅客运输的业务了。 既如此,小编认为,结果导向看,上面取得的专用发票不管合不合规的开具,其结果是不得抵扣的定性才是结果性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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