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尊敬的缴费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近日,厦门市政府下发了《关于继续执行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386号),决定继续执行《厦门市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5]377号)中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交部分费率的企业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执行时间延长到2017年12月31日,减征后涉及到个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变。 以上政策的执行,市地税局已修改申报征收系统,用人单位无需审批或备案即可享受减免。 地税部门提醒:缴费单位务必核对2017年1月的应缴账目,如有误请速与主管地税机关联系反馈,更正后按时办理申报缴费。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