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源综合利用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及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 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根据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根据财税〔2015〕6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一)根据财税〔2012〕27号规定: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 1、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2、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三)根据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自2015年1月1日起,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具体根据财税〔2016〕49号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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