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报项目所得减半征税和优惠税率

来源:理税有道 作者:税喵 人气: 时间:2022-01-12
摘要:企业如果既符合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条件,又符合优惠税率条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选择优惠力度最大的处理方式。

  思考

  某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其中包括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600万元,2021年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税喵分析:

  第一步,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依照目前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

  结论: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与优惠税率不可叠加享受。

  本案例中,该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600万元,其中500万元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100万元按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二部分:正常生产经营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1000-600)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600万元,应纳税额应为:

  (1000-600)*15%+100*50%*25%=72.5万元

  第二步,解决申报表填写问题。

  申报表是税收政策的数字化体现,因此无论是申报表的相关行次,还是表内及表与表之间的逻辑结构均依税收政策而设计。

  首先,主表填写问题。主要涉及以下行次。

  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万元

  第20行:减:所得减免500+100*50%=550万

  第21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

  第22行: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450万

  第24行:税率(25%)

  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23×24)112.5万

  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第27行:减:抵免所得税额0

  第28行:应纳税额(25-26-27)???

  上述行次中,第26行的填写金额源自于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8行是自动生成的金额。

  其次,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填写。本案例主要涉及该表以下行次:

  第2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50*(25%-15%)=45万元

  第29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税喵分析:

  上述减免税额中(即第2行确认的45万元),是依该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应按25%法定税率征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50%),而实际应享受的减免税额不应包括100*50%*(25%-15%)=5万元,因此第29行应为5万元。

  第33行:合计(1+2+…+28-29+30+31+32)自动生成40万元(45-5)

  同时,第33行的金额将自动代入主表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40万元,进而主表第第28行:应纳税额(25-26-27)将自动生成72.5万元(112.5-40)

  税喵提醒: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轻松解决了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过程。针对该行的填写应注意: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4号)中明确:企业如享受项目所得按25%法宝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又同时享受优惠税率,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本行填报A和B的孰小值。

  有人说,总局的上述规定堪比“奥数题”,其实在理解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分析填写此行并不难,切忌生搬硬套。

  对照公式,上述案例中A=450*(25%-15%)=45万元,即第2行填写金额。

  B=45*[100*50%÷(1000-550)]=5万元

  A、B取较小者,所以第29行应填写5万元。

  2.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申报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计算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无需纳税人再手动计算。

  思考

  如果企业既符合项目所得减半征税条件,又符合小型微企业优惠政策,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如何填写申报表?是否有筹划空间?

  接下来,将通过三个总局在对2021年第34号公告解读中涉及的三个案例与您分享。

  【案例1】甲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万元,其中300万元是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种植项目所得。甲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为0,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假定甲公司两项优惠政策均选择享受,如何计算该公司2021年应纳所得税额?

  税喵分析:

  1.依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逻辑结构,甲公司应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分段适用不同优惠税率的,所以上述案例中应采用间接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①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25%的应纳税额。

  ②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对应的减免税额。

  ③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前所述: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本行填报A和B的孰小值。

  结论:应纳税额=①-[②-③]

  甲公司2021年应纳所得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项目 计算
纳税调整后所得 400
所得减免 300×50%=15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0
应纳税所得额 400-150=250
应纳所得税额 250×25%=62.5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额 100×(25%-12.5%×20%)+(250-100)×(25%-50%×20%)=45
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 A=45;
B=45×[(300×50%)÷(400-150)]=27;
A和B的孰小值=27
应纳税额 62.5-(45-27)=44.5


  【案例2】乙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1200万元,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100万元。乙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200万元,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假定乙公司对上述优惠政策均选择享受,如何计算该公司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税喵提醒:

  仍然应按照案例1的思路,通过间接法计算应纳税额。

  乙公司2021年应纳所得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项目 计算
纳税调整后所得 1000
所得减免 100+1200×50%=70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0
应纳税所得额 1000-700-200=100
应纳所得税额 100×25%=2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100×(25%-12.5%×20%)=22.5
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 A=22.5
B=22.5×[(1200×50%)÷(1000-700)]=45
A和B的孰小值=22.5
应纳税额 25-(22.5-22.5)=25


  【案例3】丙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5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150万元,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300万元。丙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20万元,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

  此时,丙公司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2种处理方式,计算结果如下:

项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 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部分进行调整
纳税调整后所得 500 500
所得减免 300 300+150×50%=375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 20
应纳税所得额 500-300-20=180 500-375-20=105
应纳所得税额 180×25%=45 105×25%=26.2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100×(25%-12.5%×20%)+(180-100)×(25%-50%×20%)=34.5 100×(25%-12.5%×20%)+(105-100)×(25%-50%×20%)=23.25
叠加享受减免优惠 0 A=23.25
B=23.25×[(150×50%)÷(500-
375)]=13.95
A和B的孰小值=13.95
应纳税额 45-34.5=10.5 26.25-(23.25-13.95)=16.95


  税喵提示:

  1.上述案例中,丙公司不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只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免税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可以享受最大优惠力度。主要原因是如果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则对应的应税所得额不能适用优惠税率。

  2.企业如果既符合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条件,又符合优惠税率条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选择优惠力度最大的处理方式。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