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2016年10月购买了一栋新办公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5000万元,进项税额550万元。当年12月底完成办公大楼的装修,并取得装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万元,进项税额220万元。A公司12月装修费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装修费进项税不需分期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和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A公司办公楼购置原价是5000万元,装修费2000万元,未超过原值的50%,故装修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期抵扣,在2016年12月可以全部申报抵扣。
装修费以折旧方式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因此,该办公大楼的装修费应增加办公大楼的计税基础,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费用列支,而不能作为期间费用或者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上装修费应资本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第六条及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如果满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及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两个条件的,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上述规定的后续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办公大楼装修是为了未来赚更多的钱,未来肯定有经济利益流入,装修费用也是能可靠计量,显然属于房屋的改建支出。因此,会计处理上该办公大楼的装修费应资本化,计入不动产成本。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购置的办公大楼装修费用不存在税会差异,都是作为该不动产成本的组成部分,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费用列支;但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上存在差异,增值税根据装修费用是否达到不动产购置原价的50%,判断是否适用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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