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2017-11-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时办结,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其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办结期限为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二、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方式予以确认,不再要求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补盖印章。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技处为受理窗口,集中受理申请人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出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国税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国税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2.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30日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2017年5月23日,总局发布2017年第21号公告,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2017年8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区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2号),对全区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进行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的改革要求,有必要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所附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二、简并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若办结期限为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二)简化受理文书。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提供代办转报服务。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 (四)减少税务行政审批。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的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五)方便纳税人办事。公告明确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方式予以确认,不再要求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补盖印章。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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