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政府征用为隔离酒店,政府给的钱怎么做账,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用不用交税? 解答: (一)会计处理 酒店被政府征用为隔离酒店,并不是无偿的,政府会按照一定标准支付费用。而且酒店在作为隔离酒店期间,提供的服务依然是日常的酒店住宿服务等,只是服务对象比较特殊而已。 因此,对于酒店作为隔离酒店从政府取得的收入,需要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进行会计核算,而不能作为政府补贴核算,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 1.政府补助必须具有无偿性; 2.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二)税务处理 作为隔离酒店从政府取得的收入,从本质上说属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酒店企业需要依法缴税。 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酒店作为隔离酒店从政府取得的收入,通常是按照时间、房间数、酒店登记等作为标准计算的,属于45号公告规定的“与销售数量直接挂钩”的收入,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酒店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对在2022年4月1日-12月31日的期间取得征收率为3%的收入可免征增值税。 说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从2022年1月1日起不再继续免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企业所得税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3.“六税两费”:可以依法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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