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取得公司的留存收益列示不同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为采用权益集合法所制定的准则和为采用购买法产生的商誉,引起了不同的争论。反对采用权益集合法的认为,这种方法将重点放在交换有表决权普通股的基础上完成合并,而并非取得资产,似乎是本末倒置,还有资产高估或低估后,会导致取得后各期损益的计算发生偏差。反对采用购买法的,主要是对合并时取得成本超过或低于取得净资产的差额,列作商誉表示怀疑。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7号意见书“无形资产”,有13位委员投了赞成票而获得通过,有5 位委员反对。在该委员会讨论通过时,卡特列特(Catlett )先生投了反对票,他认为商誉永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一项资产,并且永不能借记损益而予以摊销。还有的意见是,商誉的处理方法也不一致,负商誉按非流动资产(长期投资除外)各帐户余额占非流动资产总额的比例进行摊销,正商誉也应按同样的方法进行处理,或者是将负商誉按正商誉列作资产而作为递延贷项,按年分摊,使其一致。这种争论,迄今并无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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