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团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京财综[2018]2634号 2018-11-16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社会团体: 为切实加强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以下简称社团会费票据)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社团会费票据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团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关于调整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7]269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社团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在我市推行社团会费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启用机打版《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票样见附件)。 二、手工版《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暂时可继续使用,随社团会费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的推进,在2019年12月31日废止。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新版票据启用前的准备,制定办事指南和工作流程,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加快推进财政票据“互联网+政务系统”的建设,推行财政票据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最大限度实现政务服务便利化。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共同推进社团会费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有关工作。 五、在市民政部门领用过社团会费票据的社会团体,应按照《关于调整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7]2699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到市民政部门办理社团会费票据的审验和缴销手续。 六、各社会团体不得使用过期票据,票据作废后仍继续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七、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参与社团会费票据电子化改革,在依法收取社团会费时,应优先开具机打版社团会费票据。 八七、各社会团体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九八、社团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核销、销毁等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16日 (联系人:秦召磊;联系电话:88549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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