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7]187号 1997-12-29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文自2008年01月31日起停止执行。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作如下调整: 从1998年1月1日起,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现行的每千立方米2元调整为每千立方米6元;1999年1月1日起调至每千立方米8元;2000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立方米10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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