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关于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2021-9-23 尊敬的纳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对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进行完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其中,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详细内容请参看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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