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专门程序或步骤对重要证据进行质证。不仅对企业提供的证据质证,对于从相关部门取得的资料,也要由税务机关与企业进行质证。质证结果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留档保存。这将大大提高证据的效力及行政执法的规范性。 二、审理人员制作审理报告或检查人员制作检查报告时,可借鉴法院裁判文书的表达方式,在报告中加上“根据企业提供的有效证据认定如下事实”,使稽查报告表述更加严谨。即便日后由于种种原因被企业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只要证据有效、检查程序合法就能够减少无谓的争执。 三、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做好预案,根据检查行业的特点及企业的经营流程设计检查思路,向企业索取相关资料。检查结束时,将与检查结论相关的证据保存。 四、在检查工作中,可以适当加强收集书正以外的物证、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使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转换为数据的电子数据,应配以能够证明电子数据转换过程的证据,如同保存软盘、光盘等有形载体,在网络上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存或通过抓屏等技术手段保存数据转换前的原始界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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