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条款修订] 沪劳保就发[2005]30号 2005-8-30 税屋提示——
1.依据沪人社就发[2015]44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与沪人社就发[2015]44号不一致的,按沪人社就发[2015]44号执行。 2.依据沪人社就发[2013]38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自2013年8月1日起,本法规与沪人社就发[2013]38号不一致的,按沪人社就发[2013]38号执行。 3.依据沪人社就发[2009]14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本法规中有关小企业再担保和逾期贷款社区合议制度的规定不再执行。
现将《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ОО五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改善本市微小型企业的创业环境,帮助自主开业者解决融资难的问题,现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担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注册开业的下列对象,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 (二)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的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人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0%,并且能够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个人担保; (三)申请人所办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小企业(以下简称“劳动(经济)组织”)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 (四)申请人所办的劳动(经济)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符合如下规定: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小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50%;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 (五)申请人所办的小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最近一期的纳税凭证。 三、个人担保额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银行提供有效的个人担保: 1、贷款金额在7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2、贷款金额在7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3、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二)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应当足额向银行提供有效的个人担保。 四、担保方式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个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 (二)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其个人担保提供再担保。 五、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一般为3年。 六、担保申办流程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申请开业贷款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等证明材料,向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所在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开业贷款申请书》和《开业贷款计划书》;并签收《开业贷款担保申请告知书》(详见附件一)。 2、区县初审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担保政策辅导、个人诚信记录调查、身份资格确认、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审查、专家论证及推荐等初审工作。 3、财务分析 受托的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应在收到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出具贷款项目财务分析报告。 4、担保审批 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在收到贷款申请材料和评估分析报告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程序合法性进行核准,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5、银行放贷 银行应在收到市就业促进中心担保意见之日的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信贷规定办理放贷手续。 申请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应当签署《开业贷款还款承诺书》(详见附件二),承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开业贷款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借款人应当自觉接受银行及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对其经营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向银行委托的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 (二)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贷款申请 申请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指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效的个人担保。 2、再担保受理 申请人应当持银行同意放贷和个人担保证明、从业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向所办小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再担保申请。 3、区县初审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获贷情况以及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情况进行核实,作出初审意见。 4、再担保审核 市就业促进中心应在收到再担保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完整性及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将再担保意见告知指定银行。 七、开业贷款贴息 (一)贴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开业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1、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 2、贷款期内借款人所办劳动(经济)组织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保持就业岗位稳定。 (二)就业岗位稳定 1、就业岗位稳定情况是指贷款期内借款人所办劳动(经济)组织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为协保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并连续在岗的情况; 2、就业岗位稳定期的计算方式为:连续缴费(或连续在岗)10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计算;连续缴费(或连续在岗)20个月及以上的,按两年计算;连续缴费(或连续在岗)30个月及以上的,按三年计算。 (三)贴息金额和期限 根据借款人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的情况,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贴息,但每人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0元,贴息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贴息申办流程 1、借款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凭还本付息证明、从业人员录用名册等证明材料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对借款人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保持就业稳定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3、经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报市就业促进中心批准后予以贴息。 (五)贴息支付 贴息费用由市、区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市承担部分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拨划至区县分户,区县按比例配套相应资金后再支付借款人。 八、借新还旧 (一)开业贷款到期,借款人暂无法偿还贷款本金,但已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且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营正常,有良好的还贷意愿的,可以申请借新还旧。 (二)借款人应当携带付息凭证等材料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新贷款的担保申请,经社会财务咨询机构评估,市就业促进中心批准,银行可按规定办理贷款的借新还旧手续。 (三)借款人申请新贷款的担保期限为一年。 九、贷款逾期 (一)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及委托的社会机构将依法进行贷款追索,直至贷款清偿为止。 (二)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其逾期贷款信息将记入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可根据清偿贷款的情况,予以修改或删除。 (三)对确因家庭困难无力清偿开业贷款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通过实施逾期贷款社区合议的制度,免予贷款追索。 1、贷款到期经一年追索,因借款人所开办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无法继续经营,导致个人和家庭困难,仍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借款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贷款免追索的申请; 2、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业专家、就业援助员、社工以及街(镇)劳动保障部门、居(村)委会等相关人员成立“逾期贷款社区合议小组”(以下简称“合议小组”),对借款人及家庭是否符合贷款免追索条件进行合议; 3、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合议小组的意见审核后,对同意免追索的借款人,删除其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对不同意免追索的借款人,继续实施贷款追索,直至完全清偿贷款债务为止; 4、逾期贷款社区合议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四)借款人恶意逃废贷款的,由银行会同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司法措施予以追索。 十、其他 (一)本意见所称的小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标准确定。 (二)本意见第七条“开业贷款贴息”适用于2004年6月1日以后申请的开业贷款。 (三)本意见规定的贴息政策和开业园区房租补贴政策,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 (四)本意见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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