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现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为做好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贯彻袁家军书记提出的“持续加强政策集成”的要求,省司法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了第五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这次全面清理的范围是:2019年底以前现行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一轮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后继续有效的文件,区划类、规划类批复文件除外),共涉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068件。 二、主要内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0]140号)要求,此次全面清理主要针对以下情形,提出继续有效、暂时保留、予以废止或失效的清理意见:一是上一轮全面清理以来,根据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文件的“立改废”情况;二是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要求;三是存在政策重叠、前后不一致的;四是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五是国家和省部署的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一并纳入本次清理范围。清理中,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先行提出清理建议,经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审核论证并协商一致后,提出清理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通知》形式公布清理结果。 经省政府同意,《通知》公布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主要分为以下六种类型:一是继续有效的682件;二是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29件;三是因部分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存在不一致、需要修改暂时保留的61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届满前未予修改的将自动失效;四是因文件内容已不合时宜,或者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存在违法、不当内容,不宜继续执行,予以废止的177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五是在前一轮清理结果公布后,省政府通过制发新文件同时废止旧文件的12件;六是前一轮清理后列入暂时保留的文件中,逾期未作修改自动失效的80件。此外,对《关于开展水利“大禹杯”竞赛活动的通知》《关于命名省级生态县(市、区)的通知》等27个文件,经清理后不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省司法厅 具体联系处室:省司法厅政府法律事务处,联系电话:0571-87054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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