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办〔1996〕216号 1996-09-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判定原则,建筑安装企业职工取得的所得,全省统一在施工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准确,能够反映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情况的,对该企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可实行查帐征收;对不能真实反映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情况的,对该企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各市地方税务局可在工程总造价的2%以内确定应征个人所得税额,由工程建筑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三、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人(不包括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办法由各市局制定,报省局备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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