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05-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第23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二、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四、对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各地税务机关通知其尽快办理缴销手续,未按期缴销的,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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