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均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8]1号 1998-01-07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我局沪地税地[1995]52号文件是指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签订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合同,受让方需要拆除地面建筑物进行七通一平后重新开发;而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下同),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我局沪地税地[1995]52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因此,对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的土地增值额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额=出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价款(如属行政划拨的无偿用地应为“零数”)-房产评估重置价′成新率-销售税金 有关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1015页)规定办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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