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1998]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均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1-07
摘要:有关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1015页)规定办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均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8]1号      1998-01-07


  最近一些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要求按我局沪地税地[1995]52号文件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我局沪地税地[1995]52号文件是指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签订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合同,受让方需要拆除地面建筑物进行七通一平后重新开发;而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下同),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我局沪地税地[1995]52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因此,对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的土地增值额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额=出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价款(如属行政划拨的无偿用地应为“零数”)-房产评估重置价′成新率-销售税金

  有关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1015页)规定办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月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