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报车辆购置税免税、退税及完税凭证变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1]621号 2001-11-21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车辆购置税免税、退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申报车辆购置税免税、退税及办理完税凭证变更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报免税 (一)检察院、法院、公安及司法部门申报警用车辆免税的,需凭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省级主管机构所出具的《车辆分配通知单》、各系统警用汽车号牌申领证、车辆合格证、车辆销售发票及复印件一式三份,车辆正面、侧面、后面非一次性成像彩照(五寸)一式三份,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警用车辆应设有警灯及通讯装置,车辆后排设有两排座椅,设有手铐、脚镣、钢网等固定装置)。向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代征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代征部门审核验车后,逐级报省交通厅车辆购置税代征管理办公室核批办理免税。 (二)纳税人申报防汛专用车、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该类车辆计划分配表中所列车型及数量;申报环卫专用车辆、清洗车、吸扫车(机)、垃圾专用车、吸污车、洒水车等环卫专用车辆免税的,应严格按照《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征图册》)的规定,凭据车辆合格证、车辆销售发票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车辆正面、侧面、后面非一次性成像彩照(五寸)一式三份,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向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代征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代征部门审核验车后,逐级报省交通厅车辆购置税代征管理办公室核批办理免税。 (三)纳税人申报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需凭车辆报关单、云南省机动车辆商检单、机动车辆统一销售发票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车辆正面、侧面、后面非一次性成像彩照(五寸)一式三份,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向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代征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代征部门审核验车后,逐级报省交通厅车辆购置税代征管理办公室核批办理免税。 (四)纳税人申报《免征图册》范围以外的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将车辆的有关资料一式三份(包括《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报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各地代征机构根据现场验车情况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陈述审核车辆与《免征图册》中所列车型的情况,严格按照《条例》和国税发[2001]2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 二、申请退税 (一)退税是指纳税人完税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因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或质量原因退回所购车辆(以下简称“退车”)并申请退还已缴车辆购置税的行为。纳税人退车的,可申请退还已缴的车辆购置税税款,并办理完税证明确认、核销手续;纳税人办理退税一律向原申报缴纳税款的征收单位申请办理。 (二)因退车申请退还已缴车辆购置税税款的,纳税人应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1、退车退税申请书,说明退车原因; 2、原卖车单位的回收车辆凭证:国产车辆为原卖车单位的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口车辆为出口岸的海关证明; 3、车主身份证明(车主是单位的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4、已缴税取得的完税证明、缴税单据; 5、因质量原因退车的还应提供收回汽车厂方的证明; 6、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代征部门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情况属实的,保留有关申请资料作原件,将下列资料报送省交通厅车辆购置税代征管理办公室审批: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原件并加盖印章,一式两份; 2、原已开具的完税证明和缴税单据的复印件(均为客户联); 3、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的复印件。 (四)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代征部门在收到省交通厅车辆购置税代征管理办公室批准退税批复后,按已征税款开具全额的退税凭据,退还已征税款,同时收回原开出的《完税证明》和缴税单据,加盖注销戳记章,并分别在各自右上角注明“退车”字样; 三、申请完税证明变更 (一)完税证明变更是完税车辆改装、改型、变更部件,或纳税人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后因质量问题更换同规格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变动”)等原因而需相应变更完税证明的行为。车辆变动仅指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纳税人发生单独变动已税车辆的发动机或车架(底盘)的;纳税人申请完税证明变更的,一律向原申报缴纳税款的征收单位申请办理,实行重新核发完税证明管理。对已税车辆的发动机和底盘都变更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应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车辆变动需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纳税人必须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动手续后,填写《完税证明变更申请表》,并向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代征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已缴税取得的《完税证明》、缴税单据; 2、变更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3、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变动的材料及其复印件《完税证明》副本; 4、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代征部门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情况属实的,保留有关申请资料作原件,将下列资料报送省交通厅车辆购置税代征管理办公室审批: 1、《完税证明变更申请表》原件并加盖印章,一式两份; 2、原已开具的完税证明和缴税单据的复印件(均为客户联); 3、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的复印件。 (四)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代征单位在收到省交通厅车辆购置税代征管理办公室批准变更完税证明后,同时收回原开出的《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加盖注销戳记章,并分别在各自右上角注明“车辆变更”字样,并收存相应车辆的档案,按规定重新核发《完税证明》。重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由纳税人交存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存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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