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2]17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9-09
摘要:根据“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银行、信用社应当根据提取呆帐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帐准备的计提比例。呆帐准备期末余额最高为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2]172号            2002-09-09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第一、二、三、四、五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信用社”)用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要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银行、信用社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经地、州、市级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修理(装修)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乡信用社税收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发[1998]336号)的规定,银行、信用社修理(装修)支出税前扣除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单项工程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办公楼、营业厅修理(装修)支出,由银行、信用社自行按税收、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扣除后,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单项工程在3万元以上的办公楼、营业厅修理(装修)支出,由银行、信用社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核确认后,准予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每个银行、信用社一个年度原则上只能累计报送一次修理(装修)支出申请税前扣除的报告。其他修理(装修)支出,由银行、信用社自行按税收、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扣除。

  (二)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权限如下:单项工程支出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单项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地、州、市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单项工程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审核确认。需上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的申请,应在次年3月底以前报送到省局。

  (三)银行、信用社的修理(装修)支出,无论是否报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均需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列支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三、贷款呆帐损失核销、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函[2000]384号)的规定,银行、信用社贷款呆帐损失核销、扣除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请程序

  1、城市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在年度内将申请核销和扣除贷款呆帐的书面报告分别送达各支行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并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书面报告送达时间可延至次年2月15日以前。

  2、城市信用社原则上应在年度内将申请核销和扣除贷款呆帐的书面报告送达主管国税机关,并附《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书面报告送达时间可延至次年2月15日以前。实行“单一法人”的城市信用社,其《审批表》应经总社审核签章。

  (二)审核、审批程序

  1、主管国税机关收到银行、信用社送达的书面报告后,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逐笔进行审核,对符合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条件的,应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或逐级上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需上报省局或总局审批的贷款呆帐,有关资料必须在次年3月底以前送达省局。

  2、主管国税机关收到贷款呆帐申请核销和扣除的报告后,应尽快作出批复,最迟不得超过次年4月底。

  (三)审批权限

  1、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号)明确的其他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贷款呆帐损失,由国税机关逐级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国税机关逐级审核后报省国税局审批。

  3、其他贷款呆帐损失核销和扣除的审批权限,由地、州、市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呆帐准备计提及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银行、信用社应当根据提取呆帐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帐准备的计提比例。呆帐准备期末余额最高为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银行、信用社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其呆帐准备的余额应根据税法规定的比例作纳税调整。

  五、奖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盈利的银行、信用社按规定报批后,可在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奖金支出)5%的比例内据实列支奖金。银行、信用社列支奖金以前,需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国税机关逐级审核并报经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有关奖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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