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歌星、舞蹈演员来内地演出取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税外[1985]137号 1985-08-21 市文化局、市体委、市广播电视局、市电影局。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文学报、青年报、市广播电台、电视台: 财政部 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98号《关于香港歌星、舞蹈演员应邀来内地演出取得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我局已于今年六月八日以沪税外[1985]93号文转发给你们。顷接财政部 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55号《关于香港歌星、舞蹈演员应邀来内地演出取得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连同前发通知一并依照办理。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