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3]273号 2003-10-30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权限,但必须在地市一级以上(含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权限,但必须在地市一级以上(含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废止。 3.依据豫国税发[2008]22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8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总局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对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凡预计年免征增值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申请由省局审批;预计年免征增值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免税申请由各省辖市局审批;凡实际年免征增值税额超过500万元的,必须报省局重新审批。 除此之外,其他饲料免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二、省局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仍暂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检验站”两家,其他符合条件的质检机构待省局考察后另行通知。 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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