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3]67号 2003-05-16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等七厅局《转发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2]126号)第五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城镇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凡按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1999]118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在2004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比照房改房规定暂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过去已征的不退,未征的不予补征。 二、有关免征营业税的手续,按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25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0年第4期)第五点第(三)、(四)点规定执行。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广州市教育局(教师住房建设办公室)可集中统一向机构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