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0]16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5-08
摘要:对省级机关单位向纳税人支付属于各类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与省财政厅当月支付给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其当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的应纳税款,减去已由省财政厅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余额为纳税人所在单位应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收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166号            2000-05-0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中“一、并向越秀区征收分局报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其中对《扣缴表》可以用软盘的方式报送。”删除。
  3.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2小点失效。
  4.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第二点第2小点废止。

  

局属各单位:

  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通过银行统一发放。为加强税收管理,现就有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省级机关单位(名单见附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含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理办法》(粤地税发[1999]61号)第六条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从形式上表现为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因此,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由省财政厅和纳税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即:属于省财政厅统一支付的部分,由省财政厅负责代扣代缴;属于纳税人所在单位支付的部分则由纳税人所在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具体办法如下:

  一、[部分废止]对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省财政厅统一发放的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越秀区征收分局报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其中对《扣缴表》可以用软盘的方式报送。

  二、对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本单位支付的部分,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及申报办法如下:

  1.对省级机关单位向纳税人支付属于各类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与省财政厅当月支付给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其当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的应纳税款,减去已由省财政厅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余额为纳税人所在单位应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收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条款废止]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实行由省财政厅通过银行统一支付办法后,省级机关单位仍应按我局《逐步建立我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制度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337号)的规定按月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情况。其中对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情况申报办法改为:(1)只申报本单位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情况,如当月向其工作人员支付工资、薪金性质收入的,在填报《扣缴表》时,只申报按本通知第二点规定计算,应由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对于其未达到纳税标准人员的收入情况,可以不申报;(2)省级机关单位当月没有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且支付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亦未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标准的,在《扣缴表》内注明“1.本单位没有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薪金性质所得;2.向个人支付的其他所得全部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即可。

  三、以上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级实行工资和离退休费统一发放机关单位名单(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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