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49号 2004-03-25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以下要求一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各地要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个体工商业户税额核定工作和征管责任区制度,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尤其对集贸市场个体税收的征管,应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 二、为了加强对重点个体税源的动态监控,今年总局除了继续调度45家大、中型集贸市场的情况外(我省三家,分别是烟台三站批发市场、潍坊商品城、临沂批发城),还增加了对个体大户的重点监控。据此,省局要求各地分别在所管辖的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中,选出2家经营规模大、发展比较稳定、应纳税额一直列前几位的业户作为省局的监控重点,并按总局附表2的要求进行数据编报,省局再从中确定10户上报总局。具体上报省局的时间:表1(烟台、潍坊、临沂)7月20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1月20日上报全年累计情况;表2(不含青岛)7月15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的4月15日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该项工作请各地抓紧研究部署,重点个体纳税大户的名单请于3月底前报省局(征管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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