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2000]262号 2000-11-15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是中央对我国当前经济形势进行全面、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在国内经济发展出现重要转机时刻作出的继续坚持扩大内需,巩固和发展当前经济回升好势头的重要决策。贯彻落实好这项决策,对于促进我国、我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务必要提高认识,抓紧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 一、做好政策宣传。各地要协同各级经贸部门,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这项政策。当前要结合布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这一有利时机,宣讲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使每个企业都了解政策的主要内容,熟悉申请程序。 二、及时做好审批工作。目前,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各项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均已明确,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抓紧做好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1999年外购国产设备,2000年度可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今年年底前到位。2000年度的技改项目,已经省经贸委确认的,也应及时予以审批。 三、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158号)的要求做好统计分析工作,1999年度统计表推迟到12月20日前由各市报省局,经地税机关核准的2000年度技术改造项目数量和投资总额于明年1月10日前由各市局报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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