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6]1号 2006-01-04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9]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接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请求将我司下属机构纳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范围的请示》(天保闽[2005]12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规定,现对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确认如下(名单附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由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所得税的办法,市级分支机构应进行财务核算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附件: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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