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剪开式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1]1026号 2001-9-18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2年3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穗国税发[2006]33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2006年3月底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6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剪开式发票的种类在原有的万元版和十万元版《商品销售发票》、万元版《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万元版《收购发票》四种的基础上,增加千元版《商品销售发票》。其发票特征及使用规定按照穗国税发[2000]41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原千元版非剪开式的《商品销售发票》,在我局没有通知停止使用前,各单位仍可继续供应和使用。 附件:剪开式商品销售发票(千元版)式样(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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