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2002]7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省对海口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2-30
摘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省与海口市财政支出范围。省级财政主要承担省级政权运转、调控全省经济和协调市、县发展以及省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所需支出。海口市财政主要承担其政权运转、经济发展以及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所需支出。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省对海口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府[2002]77号         2002-12-30

  税屋提示——依据琼府[2007]7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财政厅、海口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海口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9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02]5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保证海口市既得利益和照顾海口长远发展的原则,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重新确定省对海口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体制的内容

  (一)省与海口市财政支出的划分。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省与海口市财政支出范围。省级财政主要承担省级政权运转、调控全省经济和协调市、县发展以及省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所需支出。海口市财政主要承担其政权运转、经济发展以及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所需支出。

  (二)省与海口市财政收入的划分。

  省级固定收入包括金融保险营业税,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指地方分享部分),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省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规定属于省级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等。

  海口市固定收入包括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海口市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规定属于海口市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等。

  省与海口市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含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等4项税收,分享比例为:省分享70%,海口市分享30%。

  (三)税收返还(或上解)。

  1.两税返还。

  省对海口市两税返还额按照上划两税增长率1:0.3的系数逐年计算确定(简称环比法),即海口市上划两税增长1%,省对海口市两税返还额在上年返还额的基础上增长0.3%。用公式表示为:当年省对海口市两税返还额=上年省对海口市两税返还额×[1+(当年海口市两税完成额-上年海口市两税完成额)÷上年海口市两税完成额×0.3]。

  2002年海口市两税返还额=2002年区划调整前海口市(以下简称原海口市)两税返还额+2002年原琼山市两税返还额。

  2002年海口市两税完成额=2002年原海口市两税完成额+2002年原琼山市两税完成额。

  2.所得税返还(或上解)。

  省对海口市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以2001年为基期,按照中央对我省的办法、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财政体制规定以及2001年海口市所得税基数等计算确定(国税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基数、地税部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基数按照2001年实际完成数确定;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根据2000年实际完成数和正常增长率计算确定。正常增长率按照1998年、1999年、2000年年均增长率上浮20个百分点确定,最高不超过48%)。

  用公式表示为:省对海口市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原海口市属企业所得税基数×25%+原琼山市企业所得税基数×70%+原琼山市个人所得税基数)×[中央分享比例+(1-中央分享比例)×70%)-[(原海口市属企业所得税基数×75%+原琼山市企业所得税基数×30%+中央和省属企业所得税基数+原海口市个人所得税基数)×(1-中央分享比例)×30%)。原海口市属企业所得税基数=(2000年原海口市属企业缴入省国库和原海口市国库所得税完成额)×(1+正常增长率)。原琼山市属企业所得税基数=(2000年原琼山市属企业缴入省国库和原琼山市国库所得税完成额)×(1+正常增长率)。中央和省属企业所得税基数、个人所得税基数按照2001年实际完成数确定。计算结果为正数,省对海口给予定额返还;计算结果为负数,海口对省定额上解。2003年以后,海口市缴入中央国库、省国库、市县国库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基数的,相应扣减省对海口市的定额返还额(或调增海口市对省的定额上解额)。

  (四)体制补助(或上解)。

  2003年以后,省对海口市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以2001年为基期,根据财政体制调整影响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可支配财力情况,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和简化归并财政体制结算内容的要求确定。用公式表示为:省对海口市体制补助额=(按照琼府[2002]50号文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1年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可支配财力-按照琼府[2002]50号文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1年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可支配财力)+(2001年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财政决算中数额已经固定的原体制补助和专项财力补助-2001年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财政决算中数额已经固定的体制上解和专项财力上解)。计算结果为正数,省对海口市给予定额体制返还;计算结果为负数,海口市对省定额体制上解。式中受调整财政体制影响的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可支配财力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其中,所得税按照核定的基数确定)、中央两税返还、地方三税返还、原海口市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其他不受调整财政体制影响的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可支配财力不列入体制补助额计算公式。2001年原海口市可支配财力中的税收返还额按照环比法核定的37,995万元确定。2001年省对原海口市专项财力补助4,000万元计入省对海口市财政体制补助。2003年以后,海口市区划调整重新确定分税比例计算的财力补差519万元计入省对海口市财政体制补助。

  2003年以后,原海口市按照琼府[2002]50号文调整前的财政体制口径计算上划中央和省的增值税75%部分、消费税、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6税7项合计收入达不到2001年完成额的,依据影响2001年省对原海口市税收返还情况相应扣减海口市当年财力;原琼山市按照琼府[2002]50号文调整前的财政体制口径计算上划省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收入达不到2001年完成额的,依据影响2001年省对原琼山市三税返还情况相应扣减海口市当年财力。2003年以后海口市收入中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的上述各项税收收入按2001年分税种各自所占比重分别计算,用公式表示为:结算年度原海口市(或原琼山市)某税收入=2001年原海口市(或原琼山市)该税收入÷2001年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该税收入×结算年度海口市该税收入2003年以后,若海口市财政收入超速增长,在较多照顾其利益的前提下,相应调整财政体制中的单项分配方式。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专项财力补助(或上解)。

  1.2003年以后,财政结算中数额未固定的省对海口市专项财力补助和海口市对省专项财力上解,继续保留;

  2.2003年以后,海口市对省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垂直管理部门专项经费上解按照区划调整后的因素和有关规定确定;

  3.2003年以后,省对海口市地税局工商税经费补助以原海口市2002年地税局工商税经费完成数为基数确定,同时海口市地税局工商税经费按照区划调整后的因素和其他市、县地税局工商税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4.2003年至2004年省对海口市工商管理专项财力补助和海口市对省工商管理专项财力上解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省对海口市工商管理专项财力补助(上解)=省对原海口市工商管理专项财力补助(上解)+省对原琼山市工商管理专项财力补助(上解);

  5.取消省与原海口市海口美兰机场教育费附加收入结算事项,海口美兰机场教育费附加收入结算由海口市自行办理;

  6.按照中央对我省财政结算办法相应确定的省对海口市专项财力补助和海口市对省专项财力上解;

  7.根据财政体制运行情况相应确定省对海口市其他专项财力补助和海口市对省其他专项财力上解。

  (六)一般性转移支付。

  落实中央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省对海口市调资、增资、社保等转移支付,每年按照确定数下达。其中,2003年前已固定的转移支付数额,2003年以后省对海口市转移支付补助数为省对原海口市转移支付补助数与省对原琼山市转移支付补助数之和。

  (七)2003年至2006年省对海口保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每年合计给予专项财力补助2000万元,在年度财政结算中办理。海口保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政策由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有关事项

  (一)财政体制调整后,海口市要相应调整市以下财政体制,并加强财政管理,抓好增收节支,优化支出结构,切实解决基层财政困难。

  (二)收入征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组织收入和按预算级次办理入库,不得混库。具体缴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做好资金调度和财政结算工作,保证各级财政的平稳运行和预算平衡。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本省其他涉及省与海口市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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