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流[1998]8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24
摘要:对98年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甲、乙类的卷烟,有关地市国税局可根据总局国税函[1998]524号第一条第二点要求,对该类卷烟初步核定计税价格,于10月20日前报省国税局平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8]82号       1998-09-24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5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通知:

  一、对98年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甲、乙类的卷烟,有关地市国税局可根据总局国税函[1998]524号第一条第二点要求,对该类卷烟初步核定计税价格,于10月20日前报省国税局平衡。

  二、对98年确定的丙类卷烟,有关地市主管税务机关应迅速派员对其计税价格进行初审,于10月20日前报省国税局核定。

  三、各有关地区应将本地卷烟企业生产的卷烟按附表要求填列,于10月20日前报省局。

  附件:卷烟企业情况调查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9月2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