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8]82号 1998-09-2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5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通知: 一、对98年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甲、乙类的卷烟,有关地市国税局可根据总局国税函[1998]524号第一条第二点要求,对该类卷烟初步核定计税价格,于10月20日前报省国税局平衡。 二、对98年确定的丙类卷烟,有关地市主管税务机关应迅速派员对其计税价格进行初审,于10月20日前报省国税局核定。 三、各有关地区应将本地卷烟企业生产的卷烟按附表要求填列,于10月20日前报省局。 附件:卷烟企业情况调查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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