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企业开始或停止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2002]272号 2002-10-1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省、市科学技术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撤消、暂停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对名单中由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下列各点涉及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过去已按新办企业有关政策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不再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所得税两年的优惠: (一)对附件一所列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从200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省科技厅习惯做法不明确有关企业是否属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各征管企业属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批准其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如果有关企业不属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只能批准其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对附件二所列的企业,可从被审定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月份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三)对附件三所列的审定时间在下半年度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报征管机关备案后,当年所得按章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起(税款所属时期)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二、所附件四所列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从2002年度起(税款所属时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市科学技术部门根据2001年度资料审查后撤消、暂停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见附件五、附件六),从2001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停止享受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依法追补税款入库。 附件: 二、穗科函字[2002]119号 三、穗科函字[2002]248号 四、穗科函字[2002]145号 五、穗科函字[2002]269号 六、穗科函字[2002]26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0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