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函[2004]208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4]208号      2004-06-09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请示》(宜地税发[2004]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和契税征收管理的特性,现将缴纳契税的期限统一规定为:自缴纳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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