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0]028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减免房地产市场营业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2-16
摘要: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省、市、县级政府)房改主管部门批复其的房改成本价、房改标准价出售住房给单位职工取得的收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减免房地产市场营业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陕地税发[2000]028号        2000-02-16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5日起省局补充内容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0号),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现就减免房地产市场营业税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普通住宅”的范围。普通住宅是相对高档住宅而言,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等。与此相对应,高档住宅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复式住宅等豪华住房。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从二个方面进行确定:一是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定:另一种是按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定,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

  二、[条款废止]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标准。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建成日期,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所署的项目竣工日期为准。

  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省、市、县级政府)房改主管部门批复其的房改成本价、房改标准价出售住房给单位职工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安居工程”、“解困工程”取得的售房收入及开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的收入。

  四、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包括“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应补征的“建筑业”营业税。

  五、减免税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凡1999年8月1日(含)以后销售的住房按规定减免营业税;1999年8月1日以前收取的购房预付款,仍按原规定征收营业税。

  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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