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5]51号 2005-04-15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5〕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经济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意义,以构建“和谐国税”为主题,以“依法治税”为主业,在认真贯彻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前提下,努力实施好《安徽省国税系统服务工程规划》(皖国税发〔2004〕184号)确定的征税人为纳税人服务的各项工作,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4〕154号)以及“管住户籍、电脑定税、申报纳税、盯住大户”的要求,继续做好重点集贸市场和个体大户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集贸市场和个体大户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切实加强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69号)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按时报送重点集贸市场和10户个体大户的税收征管资料。 三、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的征管、计统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个体经营税收收入口径,认真做好个体税收统计和分析工作。计统部门负责提供个体经营税收收入相关数据和资料,征管部门负责对数据和资料进行比对和分析。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或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明原因,写出分析报告,并于月度终了后3日内上传至省局服务器“/centre/征管处/个体税收分析报告”目录下。 四、2005年,省局仍将各地是否按要求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各种征管资料列为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凡未按时报送或报送资料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将在考核时予以扣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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