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行业中介机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甘地税三[2003]8号 2003-02-17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协会关于《对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实行定率征收所得税的报告》收悉。考虑到我省会计行业中介机构的发展情况并借鉴周边部分省、区对会计行业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会计行业中介机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会计行业中介机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由会计行业中介机构向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确定。 二、会计行业中介机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必须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经营收入总额的实际发生额(收入的实现按债权发生制原则确定),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税额=经营收入总额的实际发生额×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三、会计行业中介机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实行一年一定。2002年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0%。 四、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会计行业中介机构(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在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其它有关事项均按国税发[2000]38号要求办理。 五、会计行业中介机构无论采取那种核定方式,其从业人员提供劳务人员和投资分红人员以及其有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社会中介机构要依法履行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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