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7]第24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有关纳税事项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29
摘要:各分、支公司、营销部收取的应税保险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由河南省分公司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省直属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其他税收由各分、支公司、营销部向各县(区、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有关纳税事项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7]第245号        2007-6-29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2003年在美国、香港成功上市以来,河南省分公司为适应经营管理需要,提高公司集约化管理水平,按照总公司的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省分公司),已在2007年6月实现全面完成省级集中管理。集中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业务集中管理、财务集中管理、客户服务集中管理。集中管理后,各类有效凭证由分、支公司、营销部上缴河南省分公司集中保管,各类业务、帐务均集中在河南省分公司处理。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自2007年8月1日起,对河南省分公司纳税事项规定如下:

  一、各分、支公司、营销部收取的应税保险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由河南省分公司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省直属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其他税收由各分、支公司、营销部向各县(区、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各分、支公司、营销部所需的发票由河南省分公司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省直属税务分局集中领取、开具。

  三、列入免税名单的保费收入,由河南省分公司集中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省直属税务分局申请办理。

  四、各分、支公司、营销部的税务稽查由河南省分公司机构所在地省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如遇协查事项,也可委托各省辖市、县(区)稽查机关办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6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