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5]233号 2005-11-01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4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市局每月将接收到的《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相关资料转到各区(市)地税局。各区(市)地税局要充分利用《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的资料完善车船使用税的车辆底册资料,按月进行比对、核查和追缴。对不属于本区管辖范围的纳税人,请及时反馈给市局。 二、各区(市)地税局每年分两次向市局汇总报送比对和追缴情况。上半年的追缴汇总情况在报送上半年“七税一费”分析时,作为车船使用税的税源分析资料一并报送,全年的追缴汇总情况在次年1月5日前报送市局。 三、车船使用牌照税参照上述两点要求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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